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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第十七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年度学分进行一次审核。完成继续医学教育任务作为聘任、续聘或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及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填《继续教育考核表》,按管理权限审核后做为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务计划;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赞助继续医学教育,有条件的单位可依法建立继续医学教育基金。
      第二十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经费应在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安排,其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年财务支出中业务费的3%。
      第二十一条  举办各类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本着以班养班的精神,按有关规定合理收取培训费,保证教学实际需要;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六章  奖励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和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对开展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者,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和经济处罚,具体办法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本自治区各级名
  医疗卫生机构,细则没有涉及到的按自治区有关规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9年1月1日执行。

 

 

 

 

 

 

 

 

 

  关于全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2〕175号
  自治区人事厅,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全面提高我区公务员理论业务素质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宁财综发〔2001〕900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收取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计算机培训及考试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基地对国家公务员初任、任职、更新知识的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可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为每课时1.5—2.5元。
  二、我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的培训时间每年不超过20学时,可根据培训的需要将本年度的转为下年度集中使用。培训内容、教材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制定。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课时、培训成本等因素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我区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科目培训内容、教学计划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培训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或委托具备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培训,人事部门指导,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课时、培训成本等因素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费每人每期调整为200元,每期培训时间不低于100学时;考试费每人次40元,合格证工本费调整为每证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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