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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编写和修订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大纲、组织全区继续医学教育文字教材和声像教材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并向全国推荐。 (6)对本区卫生专业继续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总结交流卫生行业继续医学教育先进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自治区主管部门反馈执行情况和推荐自治区级先进单位和个人。 (7)组织本区与国际、国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交流、研讨和协作。 (8)负责卫生厅直属单位的证书验证工作。 (9)组织好培训工作。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领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做好日常业务工作。 第七条 地(市)、县两级应建立相应的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能是: (1)根据自治区和本地(市)、县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市)、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2)制定本地(市)、县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配合地(市)、县人事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做好证书登记、验证,审批本地(市)县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认可项目。 (4)对本地(市)、县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和认可项目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5)做好继续医学教育考核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本辖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继续医学教育领导机构,组织好本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要有专人负责登记,并将考核结果记人专业技术人员业务考绩档案。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反映医学科学发展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 第十条 经批准承办认可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学术团体、医学院校等被称为继续医学教育基地或主办单位。 第十一条 主办认可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必须于每年的12月底以前,就下年度拟承办自治区级认可性项目的名称、教学对象、教学内容及所具备的条件等,向自治区卫生厅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每年第一季度将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专业学科分类,列出项目名称、编号、学分数、主办单位、日期、地点等集中公布,供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 各地(市)、县及医疗卫生单位面向本辖区和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承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由地(市)、县及医疗卫生单位自行公布。 第四章 学分登记 第十四条 中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5学分;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为20学分。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实施周期为三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也可以分散使用。 高级技术职务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国家级高级研修班(含外请专家在区内举办的各类讲习班)。 中级技术职务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自治区级新技术、新知识学习班。 初级技术职务每3年至少参加一次地(市)级新技术、新知识学习班。 第十六条 卫生专业人员实行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各种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证书登记及学分授予办法》记录学分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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