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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自学内容应突出先进性、针对性、实用性自学课程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教学大纲及单位专业技术工作发展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进行选定。 第五条 自学的学时的计算由各单位根据自学的内容、学习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进行确定。自学注册的学时,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周期(三年)的二分之一所要求完成脱产学习时间。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根据继续教育规划安排的自学计划,应对自学计划提出具体要求,明确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主管部门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觉认真地进行自学,完成自学任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凡进行了自学的,应根据自学计划安排,接受单位组织的学习考核。考核可采用试卷、论文答辩、心得笔记、应用成果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以自学方式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填写《自学考核表》(附后),作为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依据。 第十条 各主管部门、单位应积极为专业技术人员自学创造条件,鼓励他们参加自学活动,帮助他们解决自学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及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是从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或已具有士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正在接受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除外)。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统一安排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在学习期间遵守有关规定和纪律,完成学习任务,接受有关部门的考核和检查。 第四条 卫生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分为认可项目、单位承办项目和自学三类。认可项目是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自治区卫生厅及地(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定期公布批准实施的继续医学教育;单位承办项目是面向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由各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领导机构审批认可;自学是指通过个人有计划的自学而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需经科室批准认可。 第五条 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医学教育是各医疗卫生单位、医学院校和医学学术团体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单位要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措施和奖励办法,鼓励、组织和监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把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纳入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目标责任制,予以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级管理。 成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委员会由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地市卫生局及宁夏医学院和,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和专家组成。委员会的职能是: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和政策,制订本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 (2)制定本区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制订本区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认可标准及学分授予标准。 (4)审批并定期公布卫生专业继续医学教育自治区级认可项目及其主办单位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