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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要履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是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继续教育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依靠行业主管部门、依托企事业单位开展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制度;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进行《条例》的执法检查;协调、指导、检查、评估各地、行业、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全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先进表彰等活动;负责自治区高级研修班、进修班的组织管理;负责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审查认定和跟踪管理;筹措建立自治区继续教育基金;负责审定、编写全区继续教育公共科目教材;负责继续教育管理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八条 市级人事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宣传和实施继续教育法规、政策、制度等;配合当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条例》的执法检查;协调、指导、检查本辖区的继续教育工作;审查认定本辖区继续教育基地资格并指导其开展工作;按《条例》的规定,加强对集体、乡镇、民营等多种经济成份企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展宣传、咨询活动。 第九条 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继续教育的法规、政策、制度等,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划制订本地区继续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条 自治区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本系统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自治区继续教育规划和有关法规、政策、制度及专业技术人员现状、能力建设、队伍建设要求,负责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各地对口部门和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审定编写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大纲和教材等。 第十一条 各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统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并做好继续教育政策及有关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力,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对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进行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并配备专人负责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区直属企业、中央驻宁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或由自治区人事厅委托当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办理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的继续教育的培训组织、考核、登记等管理工作由人事代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自治区继续教育协会在自治区人事厅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继续教育协会要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推广继续教育的先进经验;促进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专业学会在继续教育方面的横向联合;收集继续教育信息,研究继续教育发展的规律和方向;接受政府委托,对继续教育的管理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建议并进行咨询。 第十四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做好本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同时,要面向社会,提供继续教育服务;鼓励社会团体、学术组织在继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继续教育活动,融通信息、提供咨询,促进横向联合、开展省市间国际间交流。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区直属部门的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内容、形式和时间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要根据专业、岗位和科研、生产、管理任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知识结构的实际状况,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新方法、新信息(以下简称六新),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的发展现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