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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已具备国家计算机二级水平以上的可不参加培训、考试;对已掌握计算机基本应用技能的人员可直接参加考试取得能力合格证。 六、专业技术人员中的中小学教师计算机培训、考试和发证收费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培训单位进行,具体收取项目、标准按宁财(综)发〔2001〕280号和宁价(费)发〔2001〕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承担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培训、业务科目培训、计算机培训的单位收费前须凭人事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班的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所收费用纳入本单位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考试支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宁价费发〔1997〕280号文件同时废止。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财政厅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