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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副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五、研究馆员 1.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拟订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指导档案学研究,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实行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定委员会。省级以下档案部门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省级档案局备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档案专业职务任命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任命制,也可实行聘任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在聘任或任命档案专业职务时,必须从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相应职务人选中择优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档案专业人员在任期内,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升;任期已满符合条件者,可续聘、连任;不够条件,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者,可降格聘用。 第十五条 聘任档案专业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人员,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专门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干部、企业单位的档案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档案部门,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各基层档案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档案局。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文化部 《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40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文化部《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两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文化部,以便制订《文物博物专业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 文物博物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博物(以下简称文博)专业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努力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做好文博工作奋斗终生,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做出更大的贡献,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文博专业职务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文博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系高级职务,馆员系中级职务,助理馆员和文博管理员系初级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