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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限额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 档案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是高级职务;馆员是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档案专业职务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一些机密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还需具有其他相应要求的政治条件。 第五条 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管理员。 1.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基本掌握古汉语。 第七条 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至三年,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馆员。 1.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档案工作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4.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八条 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至三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 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例,可聘任为研究馆员。 1.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卓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 为了广开才路,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干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档案专业职务各档次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 1.从事基层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2.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二、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担任档案管理或业务指导工作; 3.参加编辑档案材料的工作; 4.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的教学工作。 三、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高等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生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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