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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闻工作经验丰富,能解决采编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采编业务方面有创新,工作成绩卓著,并在新闻界有一定影响; (四)对新闻事业的发展和新闻队伍的建设有较大的贡献; (五)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语。 岗位职责: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定一个时期的宣传报道计划,检查宣传报道的效果;撰写、修改和审定重要稿件;指导和从事重大的采编活动;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中央提供重要的参考材料和意见;密切结合实际,从事和指导新闻理论的研究,培养新闻专业人才,建设新闻工作队伍。 第十一条 在聘任专业职务时,一般应严格遵守学历规定。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卓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学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新闻单位设立新闻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新闻专业职务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新闻单位主管新闻业务的负责人提名或新闻专业人员推荐,行政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新闻单位聘任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合格,由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比例限额内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职务,实行任期制,一般以3年至5年为期,可以连聘连任。在任职期间,成绩突出,经评审组织评审,符合条件者,可以提前晋升;长期完不成或发生重大错误造成严重损失者,可以解聘或降职。 第十五条 各档次新闻专业人员任职,均须经相应的新闻评审组织评审核定。高级记者、高级编辑职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一级的评审委员会审定,并报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平衡审核。主任记者、主任编辑职务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委评审委员会平衡审定,记者、编辑职务须报局一级评审组织审定。助理记者、助理编辑须报处一级评审组织审定。 第十六条 评审和聘任新闻专业职务,必须严肃认真地按照规定执行。对营私舞弊者,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以发布新闻为专业的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现职新闻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闻专业职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军队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39号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档案局《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意见》两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档案局,以便制订《档案专业人员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附:1.《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档案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将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