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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四条 为了广开才路,不拘一格地选拔和使用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在农业科技工作中有发明创造,为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可不受本条例有关学历和晋升间隔年限的限制,经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表明能胜任并能履行相应农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者,根据工作需要,可破格聘任或任命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 农牧渔业部指导全国农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农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县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地(市)级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农艺师;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农艺师。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技术职务应根据本单位的技术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审委员会评审符合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实行聘任制的,由单位行政领导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应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 聘任或任命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在本单位或本地区继续聘任原职务,可不再进行任职条件评审,如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需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直接从事农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科技管理等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名称分别为高级畜牧师、畜牧师、助理畜牧师、畜牧技术员;高级兽医师、兽医师、助理兽医师、兽医技术员。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农牧渔业部。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农牧渔业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新闻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1986〕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全国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经研究,原则同意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将经审核后的《试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望在试行注意总结经验,经过一段实践,提出修改意见,由全国新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汇总,制定《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条例》和《实施意见》,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颁布执行。
附件:《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 新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闻专业队伍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他们在新闻工作岗位上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闻专业人员职务根据新闻事业单位的性质、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