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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代评问题 各单位代评专业记住资格,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向代评部门出具委托函。代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交送自治区人劳厅职称处审核材料后,安排相应评委会评审;代评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地、市、厅、局或系列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后,安排指定评委会评审。代评结果由相应评委会回函通知委托单位。 十、关于评审中的“复议”问题 硬化条件后,凡评审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复议,均须按程序重新申报评审。 十一、关于验收审批颁发证书 按照硬化条件评审通过的人员,高级由自治区职改办、职称处审核后提请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属区直的中级由自治区职改办会同系列职改办验收审批,属地、市的中级由地、市人事职改部门验收审批。 验收审批的高级和区直部门的中级,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地、市、县中级和初级由地、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任职资格证书。 十二、关于晋升材料的管理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考核表、论文等有关材料,在晋升工作结束后,人事劳动厅不再保存,退回主管部门,按干部的管理权限,归入本人人事档案一并存档。今后,各地、各部门凭批准文件、专业技术干部花名册到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职称处办理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三、关于统一证书问题 为加强管理,全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均由自治区人劳厅统一印制编号发放。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自行制作。 十四、以前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自治区职改办负责解释。
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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