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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高级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主管工作范围内的生产发展规划,从理论和实践上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并指导或组织实施;提出生产和科学技术上应采取的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重大技术问题;审定科研、推广项目,主持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鉴定;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培养中级技术人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努力为实现农业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九条 聘任或任命农业技术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各级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应有学历要求。 第十条 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中等农业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农业中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能承担本专业一般的技术工作,完成工作任务,可聘任或任命为农业技术员。 第十一条 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研究生;高等农业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农业大学专科毕业生,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2年以上;担任农业技术员工作4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款及二、三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农艺师。 (一)能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一般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并设计一般实施方案,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工作中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二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农业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2年以上;农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工作4年以上;农业中专毕业生担任助理农艺师5年以上,并取得农业大专毕业学历者,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条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农艺师。 (一)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二)了解本专业科学技术动态,能主持开展科学实验和群众性科学活动,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做出成绩; (三)能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技术工作计划、规划、并能发现生产及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本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了成绩; (四)能对农业技术员、助理农艺师进行技术指导,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初级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及开展本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五)能阅读本专业一门外文书刊资料。 第十三条 获得农业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毕业学历的农业技术人员,担任农艺师工作5年以上,经考核评审,凡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要求,并具备下列第一、五款及二、三、四款之一者,可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农艺师。 (一)具有系统、坚实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在某一方面有较深的造诣,在学术上、技术上有独到见解,发表过有一定水平的论文和著作; (二)能制定本地区或本专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研究设计新技术开发项目,并指导或主持实施,解决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三)能运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指导试验示范,在提高农业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四)在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或培养中级技术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的成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