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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县乡级从事生产,推广,工程人员,受县政府奖励2次以上或受地市级政府,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1项以上. (2)属地市级从事生产,推广,工程人员,受地市级政府,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1项以上. (3)属自治区直属部门从事生产,推广,工程人员,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门奖励1项以上. 自治区,地市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长期(5年以上)在艰苦边远地区(二类区)工作的,按属地县级单位条件执行. 关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宁职改办〔1996〕30号 各地、市、县(区)人事劳动(人事)局,区直各部门,各大专院校,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核定后如何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核定后,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对地、市、厅、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册》管理,以此作为审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结果,增减岗位职数、兑现职务工资等有关事宜的依据。管理册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放映资格、职务数额的变动情况。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建立管理册制度,把评审聘任管理纳入规范化轨道。 二、关于硬化条件评审范围 自治区下发的中、高级人员硬化评审条件,适用于国有和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凡符合硬化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自治区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论文的鉴定 对本专业论文一般不再送专家单位鉴定,改为由相应评委会的同行专家综合评价;对论文评价有异议和对需要答辩的系列要组织专家对申报人的论文进行答辩,确认其论文的真实性和实际水平。 四、关于企业的中、高级人员核发自治区资格证书的问题 企业自主评聘的中、高级人员换发自治区资格证书,要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的原则,统一办理。具体承办手续: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按照硬化条件审核换证人员的原始资料(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资格证书、批准文件及学历、资历、外语成绩等证明材料),填写《专业技术人员换发资格证书登记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经地、市、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审批换发。换发证时间从批准换发之日算起,任职资格时间从原批准之日算起。 五、关于掌握外语条件的问题 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对外语要求,原则上按自治区人事劳动厅《关于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掌握外语条件的通知》宁人劳(职)字〔1996〕251号文件执行,但考虑到我区实际情况,对一下问题作进一步明确: (一)1967年~1970年大学毕业并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宁人劳(职)字〔1996〕251号文件中第一条第(一)款执行。 (二)原科干局和人劳厅举办的外语培训班和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员成绩,按颁发结业证和成绩单时间算起至晋升时间为止,在有效期范围内有效。 六 七、关于非本专业和非本专业学历评审问题 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不一致(也不相近),不计算评审该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年限,也不予折算。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非本专业学历、相近专业),仍按延长其评审年限的规定:即助理延长1年,中级延长2年,副高延长3年,正高延长4年。但总延长年限不的超过5年。 八、关于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问题 (一)转换相同档次的职务系列,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全区范围内有效的资格; 2.在现岗位经1年以上试用,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 3.两系列的基础理论,必须大致相同; 4.两系列必须有互通性; 符合以上条件,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审批权限换发转换系列的资格证书。 (二)不具备以上条件转换系列的人员,1年试用期满后,按转换系列的条件重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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