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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⒊正式出版本专业著作一部(20万字以上);
  ⒋长期从事科技,生产技术,规划研究,设计与施工等项工作,并在其中负责某一方面工作,近5年内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以荣誉证书为准);
  ⒌获国家发明奖的工程技术人员;
  ⒍参加公开出版的教材或在全省行业内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编写工作,个人编写量在5万字以上;
  ⒎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制定处理重大恶性事故,重大生产故障的措施,成绩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有单位证明)。
  ㈡破格评审工程师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助理工程师期间符合以上工程师论文,经历和业绩成果的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⒈获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获地、市级(含厅、局)科技成果一等奖一项或二等奖二项的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⒉撰写本人承担的地、市级(含厅、局)工程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被上级主管部门采纳,予以实施;
  ⒊参加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或全省行业内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的编写,本人编写量不少于2万字;
  ⒋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项目,应用于生产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年创利在20万元以上,有单位证明并经审计部门核准);
  ⒌在省级刊物上或省内学术交流会议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至少有一篇经专家鉴定有实用价值;
  ⒍长期从事科技,生产技术,规划研究,设计与施工等项工作,并在其中负责某一方面技术工作,近5年内有显著成绩并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者(以荣誉证书为准)。
  ㈢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破格晋升高级工程师须具备大专学历;破格晋升工程师须具备中专学历。
  七、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工程系列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职改办负责解释,以前与之不一致的规定以此文件为准。

 

  关于修订印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人事劳动,教育局(教委),区直各部门、大专院校:
    根据深化我区职称改革工作的精神,现将修订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告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高教中专中小学职改领导小组.

  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高教中专中小学职改领导小组
  1998年4月17日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根据《关于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英华(良华)条件的通知》(宁职改办[1996]23号)精神,为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的评审条件趋于科学和便于操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经修订.制定以下评审条件。
  第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条例》规定的学历,且符合《条例》规定的下一级职务任职年限。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1980(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申报高级中学的高级教师,须取得专科学历并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申报高级中学的一级教师和初级中学的一级教师须取得中专学历并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须高中学历并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1980年(含1980年)以后参加专业技术工作的教师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须取得《条例》规定的相应学历并从取得学历起担任相应的任职年限后方可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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