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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时,应坚决执行国务院有关干部离休、退休的规定。在这次技术职务聘任中,达到规定离休、退休年龄的技术人员,凡符合高一级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先经过任职资格评审,确定相应技术职务后,再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技术职务的任职期限内,按照有关的工资规定,领取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十二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技术职务的批准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对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领导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认真掌握政策,注意维护聘任或任命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双方的权益。对种用聘任或任命之机打击迫害工程技术人员的,或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也应参照上述规定,结合企业特点逐步实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国家经委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实施细则,由总政治部制订,并抄送国家经委。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同意农牧渔业部《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执行〈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农牧渔业部,以便制订《农业技术职务条例》,经中央职务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附件:《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 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农业技术专门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广大农业技术人员为社会主义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支素质好、结构合理的农业技术队伍,适应农业现代化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农艺师、农艺师、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高级农艺师为高级技术职务,农艺师为中级技术职务,助理农艺师和农业技术员为初级技术职务。 第三条 农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农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技术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高、中、初级技术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有规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农业技术职务工资。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农业技术员的岗位职责:参与试验、示范等技术工作,承担试验、示范工作中的技术操作,并在技术推广中,指导生产人员按照技术操作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地进行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第五条 助理农艺师的岗位职责;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计划,组织并参与实施,对实施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指导生产人员掌握技术要点,解决生产中一般的技术问题;撰写调查报告和技术工作小结。 第六条 农艺师的岗位职责:负责制定本专业主管工作范围内的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主持或参与科学试验及国内外新成果引进试验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并对实验结果和推广效果进行分析,做出结论;撰写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承担技术培训,指导、组织初级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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