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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条例的实施细则,报当地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司法部备案后执行。关于执行《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司法部。
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宁职改办[1999]30号)
一、申请评审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政治思想表现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㈡讲求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工作认真,忠于职守,有开拓创新精神。 ㈢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廉洁奉公,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 ㈣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态度,不剽窃他人成果。 二、申请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学历和任职年限。 ㈠高级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者,取得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㈡工程师 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聘任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4年以上。 1980年以前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中专学历者,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三、申请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对外语水平的要求应符合全国统一标准。 四、申请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原职务岗位任期内,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五、申请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学识水平上、工作经历和能力以及业绩与成果方面具备以下条件: ㈠高级工程师 ⒈学识水平要求 ⑴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有宽广的知识面且善于应用; ⑵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动态; ⑷能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计算机技术,组织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进行与本专业相关的科学研究与开发; ⑸任工程师期间,拟定过下列论文、论著之一者: ——编写过公开出版的教材或全行业内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个人编写量在3万字以上;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二篇以上;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交流会议上宣读过二篇以上; ——独立撰写本人直接负责的地、市级以上项目的技术报告二篇以上(须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⒉工作经历和能力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或承担过国家级一项或省部级工程、科技项目的全过程(包括技术引进、技术改造、技术开发、设计、制造等)。 ⑵负责完成过大型精密设备的复杂维修全过程(维修前技术准备、设备解体、制定维修方案,关键备件的绘制与制造,组装调试直至交验)。 ⑶主持或负责过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方案的立项、谈判、审核、实施、验收等全过程。 ⑷担任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并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多次解决其关键性的技术问题(须提供2-3个实例)。 ⑸负责编制过国家行业或省级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 ⒊业绩与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两项或具备第⑴、第⑹条一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