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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立承办一般的公证事务; 3.协助三级以上公证员办理公证事项; 4.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八条 三级公证员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公证员二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和法律专科毕业生担任四级公证员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公证员: 1.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 2.熟悉办证程序,能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3.有指导四级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1.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公证事项的咨询; 2.办理公证事项; 3.指导四级公证员以下的人员工作; 4.办理其他公证事务。 第九条 二级公证员 任职条件: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二年以上,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公证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公证员: 1.系统掌握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具备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 2.有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公证事项,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3.有指导三级以下公证员工作的能力; 4.能提出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5.掌握一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1.办理复杂的公证事项; 2.指导三级公证员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3.组织、承担公证专题研究工作; 4.研究、解决公证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一级公证员 任职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二级公证员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公证员: 1.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公证业务知识,并掌握同本职工作有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2.能够解决公证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具有全面指导公证业务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卓著; 3.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公证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写出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或论著; 4.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岗位职责: 1.办理重大、疑难的公证事项,研究解决公证业务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2.指导二级公证员以下人员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3.组织、承担、指导公证理论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公证员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规定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公证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司法部指导全国公证员职务的评审、聘任或任命工作。各级公证员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初级公证员评委会由县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中级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公证员;高级公证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公证员。 第十四条 各级公证员职务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合理结构比例、限额,在评委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公证人员中聘任或任命。四级、三级公证员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厅(局)备案;二级、一级公证员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需报司法部备案。第十五条 聘任或任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工作的现职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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