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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评审小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小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初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幼儿园各级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条例,自行拟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小学,其教师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十九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小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小学教师聘任和任命办法》、《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文化部申请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馆、博物馆职务系列请示报告的批复 职改字[1986]16号 文化部: 同意你部关于群众文化专业职务靠用图书馆、博物馆职务系列的报告。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作中,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可以采用图书馆、博物馆专业职务系列的职务名称和档次,但应根据群众文化专业的特点,规定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各专业职务的实施细则,内容应包括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和审批权限等,并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应报劳动人事部核准。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一日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提高图书、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专业职务只在聘任单位、聘任期内有效。 第五条 各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有合理结构比例。各类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定编定员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六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邻取应职务工资。 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管理员担任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图书借阅等业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助理馆员担任部分选书工作,辅导读者查阅馆藏目录及文献检索工具,担任文献研究、书目编辑的助手工作等。 第九条 馆员担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等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比较重大的业务问题等。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三、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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