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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校要对被聘任或任命的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教师职务的评审和聘任或任命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 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极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级、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第二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中学,其教师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工作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和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为了实施本条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实施细则和《中学教师任职条件考核办法》、《中学教师聘任和任命办法》、《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国家教育委员会。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小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小学教师职务设: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小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小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小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小学三级教师职责: 1.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小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小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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