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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播电视系统现职播音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实行。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 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经研究,原则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关于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便制订中小学教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学教师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文化业务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学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中学教师职务设: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中学二级教师、中学三级教师。各级教师职务应有定额。 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二级教师和中学三级教师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中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中学三级教师职责: 1.承担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高级教师或一级教师的指导下,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初中班主任。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五条 中学二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参加教学研究活动。 第六条 中学一级教师职责: 1.承担高中或初中一门学科的教学任务,备课,讲课,辅导,批改作业,考核学生成绩。 2.在课内外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担任班主任或组织、辅导学生课外活动。 3.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4.指导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新教师的任务。 第七条 中学高级教师职责: 1.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指导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2.承担教育科学研究任务。 3.指导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或承担培养教师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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