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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直接从事专业工作管理人员的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其专业职务评审、任命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文化部。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广播电视播音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播音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播音水平,搞好广播电视宣传,更好地为建设四个现代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播音专业职务的设置应根据广播电视宣传所承担的任务、实际工作需要和现有播音专业人员水平等情况确定,并应保持专业队伍的合理结构比例。 第三条 播音专业职务名称定为: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一级播音员、二级播音员、三级播音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为高级职务,一级播音员为中级职务,二、三级播音员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 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担任播音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新闻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实现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贡献力量。 第五条 评议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应以专业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和履行职责的实际效果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从事播音工作的资历。对虽然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播音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播音人员,可评定和聘任播音专业职务。 第六条 三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承担本职播音及值班任务。 任职条件:大专和中专(播音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中毕业生连续从事播音工作两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者,可担任三级播音员。 具有播音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和政策;嗓音良好,语言规范,语调正确;能按要求完成本职任务。 第七条 二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承担一般节目的播音和直播任务。 任职条件:获得播音硕士学位;获得第二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大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三级播音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任二级播音员。 基本掌握播音基础理论和语言表达技巧,对本专业有关的科学文化知识与政策有一定了解;能较好地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任务,语言表达符合节目的基本要求;初步掌握现代汉语,略懂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八条 一级播音员 岗位职责:独立承担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主持播出某些节目;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担任业务专题教学,组织和辅导二、三级播音员工作。 任职条件:获得播音博士学位;获得播音硕士学位担任二级播音员工作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位或播音专业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二级播音员工作2-3年;大专以上毕业或经考试、考核达到大专水平,担任二级播音员四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一级播音员。 掌握播音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语言表达技巧;有较广泛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能独立地较好地完成各类节目的播音与直播任务,初步掌握某些节目的采编制作或主持节目的能力,擅长某类节目的播音,有鲜明的播音特色;有一定水平的业务专题总结;掌握现代汉语,初步掌握古汉语和一门外语。 第九条 主任播音员 岗位职责:组织和指导播音员完成本职播音任务,鉴别播音质量,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完成各类播音任务,主持节目,写出一定水平的业务总结或专业论著,担任播音教学和培养播音员工作。 任职条件: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一级播音员工作 2—3 年;大学本科以上毕业或经考试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担任一级播音员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担任主任播音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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