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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校对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三级校对的主要职责: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二、二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一般或复杂书稿的责任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 三、一级校对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种复杂书稿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检查“三校”质量,解决校样中的疑难问题,指导二级校对、三级校对进行工作。 第四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条 专业工作成绩卓著,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或物质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人员,其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的规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 第十一条 出版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均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过5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人员工作情况,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聘任或任命各类专业职务,须先将拟任职人员的有关材料提交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评审,证明合格,由聘用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聘任或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行政领导任命。 第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出版专业人员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司局(厅)级的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含初级)评审委员会;相当于处级的独立出版单位,设出版专业人员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有条件的出版单位,经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其评审委员会也可评审副编审,有的也可评审编审职务。由出版单位评审的符合中、高级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名单,要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编审报国家出版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出版单位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单位的现职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文化部。 第十七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资料专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使用图书、资料专业人才,提高图书、资料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第三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名称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实行聘任制,专业职务只在聘任单位、聘任期内有效。 第五条 各级图书、资料专业职务应有合理结构比例。各类各级业务部门应在定编定员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专业职务的结构比例和限额。 第六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在任职期间邻取应职务工资。
二、岗位职责
第七条 管理员担任图书采访、编目、目录组织、书库管理、图书借阅等业务部门的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助理馆员担任部分选书工作,辅导读者查阅馆藏目录及文献检索工具,担任文献研究、书目编辑的助手工作等。 第九条 馆员担任选书、分类、主题标引、编写提要、解答咨询课题、编制书目索引等工作。 第十条 副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较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等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比较重大的业务问题等。 第十一条 研究馆员担任书刊采访、分编、文献研究、编制书目索引等方面的指导、审核工作,承担高深的文献研究任务,指导、主持业务学习和科研工作,解决重大业务问题。
三、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担任图书、资料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图书馆事业,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