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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文博专业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实行任命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行政领导,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双方不必签订合同。 文博专业职务的聘任或任命都不是终身的,应规定一定期限。任期一般为3-5年,任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八条 在文物系统各单位工作的工程技术、编辑、翻译、会计、医务等业务人员的职务名称及聘任条件等,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职务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文物系统各文博单位,其他系统的博物馆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文化部进行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从批准之日起试行。 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日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出版专业人员为社会主义出版事业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他们努力提高学识水平、业务水平,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建设一支适应出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出版专业职务,是根据出版单位所承担的编辑、技术编辑、校对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 编辑职务(含美术编辑)设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其中编审、副编审为高级职务;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编辑为初级职务。 技术编辑职务设技术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其中技术编辑为中级职务;助理技术编辑、技术设计员为初级职务。 校对职务设一级校对、二级校对、三级校对。其中一级校对为中级职务;二级校对、三级校对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聘任或任命各级职务的出版专业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风正派,热爱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编辑职务: 1.获得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经一年见习期考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的编辑业务,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编辑职责。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聘任编辑职务: 1.担任助理编辑职务4年以上,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能独立处理稿件,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门外语,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年,获得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担任助理编辑职务2至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辑职责。 三、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副编审职务: 1.担任编辑职务(或出版专业人员中级职务,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5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担任编辑职务2年以上; 2.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或编辑了一批好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3.能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指导编辑工作(负责技术编辑或校对方面工作的副编审要能培养该专业的专业人才);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编审职责。 四、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编审职责: 1.已能熟练地履行副编审职责,担任副编审职务5年以上; 2.科学文化知识广博,对某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深的造诣,有较高水平的著译; 3.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能指导专业进修和完成重大编审任务,工作中有较大贡献; 4.经考察表明,能履行编审职责。 第五条 技术编辑人员的任职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技术设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