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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7.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长期工作在防病、治病等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9.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领域,成绩卓著、享有盛名,是重点学科或艺术门类的带头人。
  10.在教练执训工作中成绩卓著,为发展我国体育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职业体育教练员。
  四、选拔的具体办法
  (一)人事部根据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各学科领域高层次人才的分布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下达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的控制指标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组织实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和推荐工作。
  (三)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和有关要求,逐级向上级人事部门推荐人选。在选拔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增加选拔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人事厅(局)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事司(局)根据选拔条件和控制指标数,对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平衡,报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领导核定并进行公示后,将人选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人事部。
  (五)人事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核,并将确定的人选名单报国务院审批。
  军队系统的选拔工作,由军委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部队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选拔的人选由人事部转报国务院审批。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
  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人一次性发给政府特殊津贴10000元,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务院授权人事部颁发政府特殊津贴证书。
  对1995年以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仍按月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六、加强管理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政府特殊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选拔条件和选拔程序。
  (二)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勉励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当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楷模,带领他们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拼搏奉献。
  (三)建立有效的跟踪管理制度,密切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联系,妥善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有利条件。对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义造成不良影响者,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证书,以保证政府特殊津贴的严肃性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队伍的纯洁性。
  七、经费来源
  政府特殊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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