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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1990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和改进党的知识分子工作,关心和爱护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这项制度实行十年来,全国共有13.6万人享受了政府特殊津贴,得到了各方面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今后十年继续实行给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发放政府特殊津贴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人才是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资源。培养与现代化建设需要相适应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关系2l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关系我们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培养人才、吸引人才、用好人才,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大的战略性任务。 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人才人事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把政府特殊津贴工作同实施人才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数量在我国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中保持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进一步促进和全面推动我国的人才队伍建设。 二、选拔的数量和范围 (一)从2001-2010年,每年选拔3000名左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三)政府特殊津贴工作主要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也可以按照选拔程序推荐。 (四)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军、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做出重大贡献,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专家、学者。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 3.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5.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和现代管理等领域,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的人员。 6.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所创建的新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省(部)级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并为同行公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