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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建设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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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才引智政策。人才高地引进的各类人才,除享受自治区有关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外,由人才高地载体单位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对在校期间使用国家助学贷款、与人才高地载体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硕士以上毕业生,由人才高地载体单位代其缴还助学贷款本息并给予适当补贴。允许人才高地载体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自主配置人才资源。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有空编的允许自主引进,满编的允许先进后出。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才高地的人才来去自由,不受身份、地域限制,鼓励柔性流动。
  人才培养和社会保障政策。对进入人才高地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扶持,在专家选拔、职称评审等方面优先考虑,在培训教育方面,纳入自治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办法》,可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采取灵活措施,用“送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培养力度。人才高地载体单位拥有更大的分配自主权,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推行兼职兼薪制度,实现人才资源共享。鼓励人才高地载体单位为有突出贡献的首席专家建立补充保险等。
  考核管理政策。对不同类型的人才高地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实行不同的管理目标。产业类人才高地主要考核人才与经济互动的成效,能否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是否在区内乃至国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学术类人才高地主要考核人才的创新能力,研究的科研成果是否在本领域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提升该学科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基础研究是否能转化应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自治区人事厅组织专家对人才高地进行考核评估。对建设效果好的继续列入人才高地建设载体并追加经费资助,对成效显著的人才高地建设载体和为人才高地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重奖;对措施不力、效果不佳、问题突出,达不到管理目标的,要终止资助直至取消其人才高地建设的资格。
  六、加强人才高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自治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人才高地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协调。为加强对人才高地建设工作的协调和领导,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高地建设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徐松南任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厅厅长王和新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艾矛任副组长,组织部分管领导、宣传部分管领导、人事厅分管领导、财政厅分管领导、科技厅分管领导、国资委分管领导、经委分管领导、农牧厅分管领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农林科学院分管领导任组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人事厅分管领导任主任。自治区人事厅负责人才高地建设的日常管理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规划、部署,负责人才高地建设项目的论证、评估指导、审核和监督等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高地的建设工作,积极关心和扶持人才高地的成长和发展,要创造条件,全方位提供服务;各市人事局负责本辖区内人才高地建设的服务工作。
  各载体单位要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人才高地的重要意义,不负重托,积极配合,争取单位效益和行业引领的双赢。入选人才高地首席专家要勇挑重任,积极倡导优良学风,积极培养优秀人才,为自治区经济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咨询,为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在人、财、物等方面对人才高地建设提供配套支持。
  本意见适用列入自治区人才高地建设的各载体单位和进入人才高地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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