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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自治区人事厅核实报请“工程”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入选“工程”人选资格。并收回“工程”入选证书,情节严重者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不归者; 2.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3.丧失或违背入选“工程”人选的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和职业道德者; 4.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工程”的人选。 五、组织与领导 “工程”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有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科协组成“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工程”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具体工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各地、市、县、区直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在党委(党组)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条件,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确保质量,做到宁缺毋滥。努力开创我区新世纪技术带头人工作的新局面。
200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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