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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特殊津贴的暂行规定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1、基层单位推荐。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公开推荐,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基础较好的也可由地、市、县人事部门或自治区直属单位人事部门提名。推荐提名均要征求人选所在单位同行专家的意见,并征得单位同意。
  2、组织审核。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人事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和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范围和条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选。经地区行署、市政府、自治区各部门t各单位同意,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推荐表》和《推荐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一览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报表》及推荐报告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3、考察评审。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县、各部门、各单位申报人选进行考察、再选,并按类别分别征求各大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建议名单,经同行专家评审后,提交自治区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人选,向社会公示,确属优秀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推荐和评选时要按照选拔范围和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宁缺勿滥。反对论资排辈,防止个人偏见,杜绝弄虚作假,谎报成果,保证把那些确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选拔上来。
    四、津贴和管理
  (一)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从2001年开始,每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30名。政府特殊津贴为有期限奖励,期限为5年。5年后重新参与评选,确属有显著创新成果者,可连选。
  (二)凡被批准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颁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每月补贴100元(期限为5年),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三)选拔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人事、科技、财政、教育、计划、经贸、农牧、卫生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指导选拔优秀人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事厅,承办选拔的具体工作。
  (四)建立自治区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凡入选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都要纳入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对人选进行跟踪服务,以便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在科研、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并依此对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的内容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
  (五)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定期对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与入选的评价和使用挂起钩来。
  (六)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在区内合理流动的,须向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自治区人事厅核实,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取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资格,并收回政府特殊津贴荣誉证书,情况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 未经组织同意,出国不归者;
  2、经考核不履行岗位职责者;
  3、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和职业道德者;
  4、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而入选政府特殊津贴者。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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