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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的人事考试原则,加大人事考试监督力度,保证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事部关于加强人事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执、从)业资格考试、与职称有关的专项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考试,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职业道德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考试,以及人事部交办的和社会上有关单位委托的资格性、竞争性考试的笔试和面试。 一、应考人员违纪处理 (一)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 1、未出示与当次考试规定的相关证件(准考证上注明的); 2、开考30分钟以内未进入考场的; 3、携带各种通讯工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词典,或夹带考试中禁止使用的各种教材和复习资料的。 (二)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科试卷无效,按零分处理: 1、开考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的; 2、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以及作其他标记的; 3、未按考试规定用笔和规定文字答题的; 4、未在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5、未在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号上参加考试的; 6、未按规定离场时间擅自离开考场的; 7、开考后,发现证件不全、不一致,或持无效证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的。 (三)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考试按违纪处理,取消当年各类人事考试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1、考试期间交头接耳,打暗号、手势且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夹带资料,交换试卷,传递、偷看他人答案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让他人抄袭的; 3、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4、在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5、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6、考试时,发现身上仍带有通讯工具或带有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7、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四)应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和当年其他人事考试资格,由当地人事部门通知所在单位,在全区范围内通报,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二年内不准参加人事考试,不得晋升职务。构成行政违纪的;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建议监察机关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取得考试资格的; 2、请人替考或代人考试的; 3、偷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的; 4、在答卷、答题卡上填写其他考生准考证号的; 5、相互交换答卷或将他人答卷改为自己答卷的;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7、利用通讯工具为他人传递考考试答案的。 (五)应考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按上述(三)的规定处理外,情节特别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行政违纪的,由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监察机关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考场带走他人作答试卷、答题卡的 ; 2、无理取闹,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3、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4、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辱骂、诽谤、诬陷、报复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参考人员。 二、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违纪处理 (一)监考人员及考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其人事考试监考资格外,单位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1、违反有关规定。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纵容、放任应考人员作弊的; 2、考场秩序混乱,经专家认定雷同试卷现象严重,造成考试成绩作废的; 3、工作严重失职,出现明显差错,参考人员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给人事考试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