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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1、晋升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内定期考核均在称职以上等次。
 2、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在规定的最低任职年限内提前一年晋升职务。
 3、跨地区或部门转任的公务员(含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职资格外,必须在新的工作单位工作半年以上并参加定期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八条任职管理
  (一)非领导职务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其中自治区直属机关调研员以上职务报自治区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审批;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报自治区政府人事厅审查资格条件同意后由任免机关任免。
  (二)新录用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因定期考核不称职或受纪律处分等原因,需要降低职务的,降一个非领导职务层次。
  (四)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设置范围、突破职数比例限额、放宽任职条件的,不予批准或备案;已经做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照管理就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依据,坚持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执行公务员管理规定,同时兼顾自身性质和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第五条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治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核,自治区党委审批后,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地级市、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第七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二) 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文件依据;
  (三) 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 单位现有人员名册;
  (五) 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级别、套改工资,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对单位内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参照管理单位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福利、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第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考试录用、职务级别、工资福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已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因法律法规变更,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不再实行参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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