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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格比例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 (四)动态管理。非领导职务设置根据机构的变化而变化,随领导职务的增减而增减。 第三条职务名称 非领导职务从高到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四条设置规格 (一)巡视员、副巡视员在自治区正厅(局)级机关设置。其内设机构最高设置调研员。 副厅(局)级机关最高设置调研员。其内设机构最高设置调研员。 (二)调研员在地级市正处(局)级机关设置。其内设机构最高设置主任科员。 副处(局)级机关最高设置主任科员。其内设机构最高设置主任科员。 (三)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在县(市、区)以上机关设置,县(市、区)机关最高设置主任科员。 (四)科员、办事员在乡(镇)以上机关设置,乡(镇)机关最高设置科员。 第五条设置比例 (一)自治区级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40%;主任科员以下职务按规定的资格条件晋升。 (二)地级市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县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的40%;科员以下职务按资格条件晋升。 (三) 县(市、区)级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的40%;科员以下职务按资格条件晋升。 (四)乡(镇)机关不规定设置比例,科员以下职务按资格条件晋升。 第六条设置办法 (一)自治区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根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提出具体意见,按照分工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人事厅审批。其中行政机关副巡视员以上职务,由自治区人事厅商党委组织部审批。 (二)地级市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各机关根据机构编制“三定”方案提出具体意见,经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分工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三)县(市、区)级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由县(市、区)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地级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分工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或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第七条任职资格条件 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一)任职资格 1、巡视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2、副巡视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调研员五年以上。 3、调研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4、副调研员: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5、主任科员:研究生毕业获得博士学位;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三年以上。 7、科员:大学专科、本科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8、办事员:中专(高中)毕业,参加工作试用期满。 (二)晋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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