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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工作方案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一)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
  (四)各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各级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二条 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登记采取各机关统一组织的形式,由各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审批及备案机关。
  第三条公务员登记应当在国家行政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登记的范围和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予以登记的对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机关工作、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二)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批准,考试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
  (三)国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
  (四)通过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的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公安院校毕业生,经地级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党政机关机要人员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五)通过自治区人事厅公务员录用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宁夏人民警察学校毕业生,经地级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从企、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
  (七)按照法定程序,经选举担任乡镇领导职务的非干部身份人员(登记在任期内有效);
  (八)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批准予以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暂缓登记的对象:
  (一)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其他按规定暂缓登记的人员。
  第七条不予登记的对象: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以工代公”人员或身份不清人员;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违反考试录用规定分配、调入机关的“以干代公”人员;
  (四)2005年5月13日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地级市或区直机关内设机构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
  (五)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在企业兼职的人员;
  (六)已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应当退休的人员;
  (七)符合开除、辞退条件,未做处理的人员;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九)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第八条登记工作的程序:
  (一)所在机关按照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确定登记对象;
  (二)机关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公务员登记表》;
  (三)所在机关签署意见,连同《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统计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暂缓登记人员名单》报审核机关;
  (四)审核机关签署意见,连同《公务员登记表》和以市、县、区或厅、局(系统)为单位汇总的《公务员登记统计表》、《公务员登记备案表》、《暂缓登记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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