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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市人事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一、 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宁人发[2001]154号)
二、委托方式
   1、个人委托
   2、单位委托
三、受理委托对象
   1、个人委托对象: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股份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民办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其他流动人员。
   2、单位委托对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注册、颁照,或经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自治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 。
四、委托人事代理事项
   1、受用人单位委托开展人事代理;
   2、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3、流动人员出国(境)政审;
   4、组织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
   5、党团员组织关系挂靠;
   6、申报集体户口;
   7、代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业务;
   8、人事部门委托的其它业务。
五、委托程序
   (一)个人委托
   1、提供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原档案所在地的凭证。(地、市、县人才中心存档卡、劳动手册、原单位辞职证明或退工单、聘用合同、调动工作介绍信等)
   2、签定《个人委托档案管理合同》; 办理档案管理凭证卡。
   3、交纳费用
   (二)单位委托
   1、提供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需要外经贸委的批准证书及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登记证);
   (2)企业与员工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样本;
   (3)失业金缴纳凭证。
   2、签订单位档案委托保管合同书; 提供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的员工名册及原档案所在地的凭证。
   3、议定缴费方式。
六、服务承诺
   1、凡符合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证件齐全的随到随办。
   2、对有关咨询,一般问题随问随答;对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经研究后3日内答复。
   3、遇有大批量办理委托代理情况,可派专人到企、事业单位现场办理。
七、责任单位
   人才交流中心
八、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地点:银川市南熏西路新华苑1号楼
   电话:(0951)5034411、5046269、5056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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