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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虚假人才市场信息或者作虚假承诺; (五)以转让、挂靠、承包等方式经营; (六)其他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对招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人才市场行业协会应当为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提供咨询、培训、信息等服务,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规范,监督、指导成员单位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提高人才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 人事代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或者受用人单位、个人的委托,代理完成人事管理的有关事项。 未经授权或者委托,任何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开展人事代理。 第十九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以下简称授权代理):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二)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者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配合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开展单位人事管理集体代理业务; (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 (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 (六)流动人才户口办理和因私出国审查; (七)辞职辞退人员身份认定。 第二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可以开展代理招聘人才、员工管理、薪酬设计等服务项目(以下简称委托代理)。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授权代理或者委托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不得超出授权代理或者委托代理的范围开展活动。 第四章 人才招聘与应聘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考试录用、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向社会开放公共职位,录用、聘用社会人才。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分规模、区域和所有制形式,都可以依法招聘所需人才。 用人单位跨行政区域招聘人才的,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招聘人才: (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二)人才交流会; (三)新闻媒体刊播招聘广告; (四)网上招聘; (五)双向直接联系; (六)其他合法方式。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如实公布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以及业务范围; (二)招聘人数、条件、工种、岗位; (三)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待遇; (四)招聘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人才广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查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个人协商一致,确立聘用关系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通过兼职或者定期服务等形式聘用人才的,可以以书面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财政、物价部门同意,向应聘者收取报名、登记等费用; (二)以交纳押金、保证金等形式作为聘用的条件; (三)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四)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招聘人才或者借招聘人才牟取非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类人才不分城乡、区域、民族、性别等,均有权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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