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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招聘工作的管理,防止和纠正招聘工作中的混乱现象,保障用人单位和被招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创造人才合理流动的条件,根据人事部《关于加强人才招聘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招聘工作归口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并授权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按照合理流向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招聘对象和招聘范围。 二、国营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以及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面向全区或到外省(市、自治区)招聘,以及外省(市、自治区)来我区招聘的,须经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凡在本地(市)、县(区)范围内招聘的,分别由各地(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批。 三、招聘单位拟在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刊发招聘广告时,必须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批准的审批表和核发的招聘启事(广告)文稿,办理刊发手续。未经批准,各宣传单位不得擅自刊发招聘广告。 四、申请招聘人员时,须向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 招聘申请报告(招聘理由、专业、人数、条件、待遇、招聘方式、招聘范围等); 2、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招聘的书面意见(无主管部门或首次招聘的单位须交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 3、 拟刊发的文稿(一式三份); 4、 报名、招考办法及收费标准等。 五、招聘工作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招聘单位共同承办。应聘人员统一到指定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助招聘单位组织考试、考核工作和办理有关招聘调动手续。 六、招聘单位和被聘人员签定《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合同书》,由相应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签证后方能生效。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 七、被聘人员应经原单位同意后方可应聘。如招聘中发生争议,由相应的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协调解决。 八、招聘人员中属于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范围的,按宁劳人干[1989]087号和宁劳人干[1989]321号等文件规定,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九、发布招聘启事费由招聘单位支付。报名费、考务费等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