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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7-7 18:43:39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和人才中介机构推荐、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促进毕业生就业,维护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区域内通过各种形式就业的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毕业生是指:获得经国家批准的普通高等院校、承担研究生教育的科研机构、高等职业技术专科学校(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授予的中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

  第四条 毕业生要树立市场就业观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多渠道、多领域、多形式就业。鼓励毕业生自强创业。

  第五条 各类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平等协商,双向选择,用人单位自主用人,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六条 自治区县以上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指导本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做好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依法维护毕业生就业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充分发挥人才市场的作用,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切实做好毕业生接收服务工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积极与大中专院校和各类用人单位联系,做好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建立毕业生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毕业生供求信息。要采取必要措施,使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共享,全方位、多层面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

  第八条 自治区各级人事部门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立毕业生就业指导园地,专门推荐介绍毕业生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面向毕业生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择业培训、档案管理、出国政审、代办社会保险等人事代理业务。

  第九条 毕业生在毕业前半年内可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协议书、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及有效证件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求职登记表》,人才交流机构凭此优先推荐就业。毕业生也可在毕业生就业招聘会或人才交流会上直接与用人单位联系,了解用人信息,进行求职择业。

  第十条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须在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备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如实公布拟招聘毕业生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和有关待遇等条件,做到需求信息、招聘办法、聘(录)用结果公开。用人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招聘。用人单位确定拟接收毕业生人选后,要及时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用人单位可以委托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人事代理手续。若用人单位为非国有经济单位,则按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毕业生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毕业生凭就业协议书、就业报到证等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聘用(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聘用(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毕业生试用期满,经考核,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双方有不满意的,可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毕业生人事档案转交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录用毕业生,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全区统一考试考核录用毕业生。事业单位补充大中专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宁党办[2001]45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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