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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08年我区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研究生班的通知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6-26  阅读次数:  

宁人发[2008]123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人事处,有关企事业单位人事处:

  为了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有计划地培养高素质党政人才,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培训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29号)精神,自治区人事厅决定2008年继续委托北京师范大学为我区培养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研究生。现就招生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报名资格审查及报名时间

  1、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有学士学位)、工龄3年以上(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7月31日)的党政部门、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和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各类非政府部门内的行政管理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2、报名资格审查

  报考者须本人填写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三份,并分别贴同底版二寸免冠照片一张。报考者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填写推荐意见的同时,须在资格审查表照片加盖公章,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同意后报考。

  资格审查时考生应提供以下材料:(1)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并填写推荐意见的三份资格审查表;(2)考生本人身份证、工作证、最后学历和学位证书以及公务员证(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报名时间:2008年7月4日至2008年7月18日

  4、报名地点:宁夏干部培训教育中心

  二、课程学习及学位授予

  MPA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在职兼读的非全日制方式;利用双休日或1年集中几次学习。课程学习将与科研、社会实践等结合,学制二至四年;至少修满42个学分。

  学位论文在导师组指导下撰写。论文要结合政府部门及非政府公共机构的管理实际撰写,其形式可以是专题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

  对课程考试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硕士学位证书。

  三、入学考试

  入学考试方式为全国联考,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命题、考试、阅卷(宁夏干部培训教育中心将于2008年8月1日——10月20日联合北师大举办考前辅导班)。

  1、考试科目:英语(不考听力)、公共管理基础、综合知识(语文、数学、逻辑)、政治理论,共计四门。其中,政治理论考试由北京师范大学在复试期间进行(复试安排另行通知)。

  2、考试时间:2008年10月25日、26日,具体安排见准考证。

  3、考试地点:银川市

  四、录取

  主要依据考生的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并结合工作业绩和资历择优录取。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公务员。考生被录取为MPA专业学位研究生后,于2009年春季入学。学习将分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撰写两个阶段。

  五、学费、学习时间

  根据国人部发[2004]60号文件“公务员在职攻读MPA专业学位是有计划有组织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所在单位要对其学习费用给予支持,学习时间给予保障”的精神。我区凡参加MPA研究生学习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承担学员学习费用的80%(全部费用为3万元,其中课程阶段2万元,论文阶段学费1万元),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学习期间,考生所在单位应保证学员的学习时间。

  举办MPA研究生班是我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落实国人部发[2004]60号、[2005]29号文件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望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鼓励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务员及有关人员积极报名,并做好此项工作的宣传、报名推荐工作。

  详情请登录北京师范大学网站(Http://graduate.bnu.edu.cn

  垂询电话:自治区人事厅(0951)—4110269

  宁夏干部培训教育中心0951—5054462  5046506

  附件:1、北京师范大学2008年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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