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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07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7-3-14 10:18:49  阅读次数:  

转发《关于开展2007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有关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开展2007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非公职称申报材料请务必于2006年6月20日前报石嘴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2007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人发[2007]30号


   
  各市、县(区)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人才交流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宁人发[2003]12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然科学研究、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宁人发[2006]11号)、《关于2007年职称工作安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2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今年的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系列
  工程、经济、会计、统计、自然科学研究、农业技术系列。
  其中自然科学研究、农业技术系列暂免专业考试,其他材料按评审的要求提交。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
  (一)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及业绩成果均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破格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担任本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限必须在三年以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晋升中级,担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限必须在两年以上),其它条件按《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宁人发[2003]12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自然科学研究、农业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宁人发[2006]11号)规定办理。
  (二)各相关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申报材料及各市高级申报材料,连同审核表(含磁盘)于2007年6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才交流中心。
  (三)申报材料中所提交的各种证件必须是原件,其它材料按文件要求提交。各用人单位及各级人事部门要高度负责,严把材料审核关,务必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专业考试时间及科目
  中专及以下学历和非本专业学历的人员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的专业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否则不得申报评审。考试时间为:
  2007年5月26日    上午 9:00—11:00    基础知识
  2007年5 月26日    下午14:00—16:00   专业知识
  四、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继续教育考核审验工作的通知》(宁人发[2006]20号)文件规定,各申报人员需参加以下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的学时。
  (一)专业培训
  申报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专业课培训,并达到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且考核合格。教材请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购买。
  (二)公需科目
  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完成第一轮公需科目《国际化竞争—WTO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新世纪科学技术发展与展望》(任选一门)和第二轮公需科目《创新思维训练》、《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读本》(任选一门)的学习并考核合格。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完成第二轮公需科目《创新思维训练》、《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读本》(任选一门)的学习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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