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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物品购置管理办法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7-7 16:57:02  阅读次数:  

  为了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合理购置使用各类办公物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物品购置
    1、每月10日前,各科(室)、中心负责人根据需要制定每月物品购置计划,列物品名称、数量、预算价格,一式两份报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统一汇总,报局长审批后由办公室主任安排人员办理。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购买或多购物品。
  2、所需购置的物品必须在审批之日2天内购回并入库。
  3、办公物品必须按照比价采购的原则购置,大额办公用品实行招标采购,尽可能节约经费支出。
  4、临时急用的物品,经办公室主任安排后,有关人员要及时购买,确保工作需要。
  5、购置物品时要确保物品质量,发现问题及时退换,因购置失误造成的损失,视情节由采购人员赔偿。
  二、物品入库和保管
  1、物品采购后,需入库的,交物品保管人员入库,即时使用的交相关人员保管。
  2、物品入库的,保管人员和相关人员必须对照购物计划和发票清点数量,在物品购置计划单上签名,签注日期、数量。
  3、物品保管人员要定期打扫库房,确保库房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并负责库房的安全工作。
  三、物品出库
  1、工作所需的洗衣粉、拖布、扫帚、毛巾等物品,由物品保管人员按规定的数量定期发放,物品领取,领取人在物品出库单上签字。
  2、笔墨、纸张、稿纸、笔记本等办公用品,谁使用谁领取,局长使用的由办公室代领,领取人必须在物品出库单上签名,签注数量和日期。
  四、物品保管人员要完善物品出入库账册,物品入库、出库要及时做好上、下账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入库物品如因物品保管人员管理不善,发生丢失、霉变、损坏等情况,保管人员要照价赔偿。
  六、物品保管人员要及时向主任汇报物品库存情况,为主任制定购置计划、安排经费提供依据。
  七、每年12月底前,保管人员要对库存物品进行清点,并将物品购置使用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八、需要销毁、处理的库存物品由保管人员提出意见,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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