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一、公文签发 (一)市人事局各科(室)、中心以市人事局名义下发(转发)、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转发)全市执行的公文,成文前应由办公室及分管副局长审核把关后,由局长签发。其他涉及日常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分管局长决定是否提请局长签发。 (二)以市人事局名义向市委、政府和自治区人事厅上报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有关方针、政策等重大问题的文件,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三)涉及重大问题或全局性工作的人事信息和新闻稿件,由局长签发。 二十二、以市人事局名义下发或转发的公文,要符合行文规范,意见和措施要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不能照抄照搬上级的文件。 二十三、关于全市人才资源开发、人才战略实施、人才队伍建设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措施,或者需要全市各县区、部门、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人事人才工作事项应提请以市委、政府或以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 二十四、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拟办、承办、批办、催办、查办及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校对、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应按照公文的要求办理,限时完成。需要查办的公文,查办情况要及时反馈。 二十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二十六、人事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向市委、市政府、自治区人事厅报告。需报告的主要事项如下: (一)全市人事人才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情况; (二)涉及全市人事人才工作的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重要工作信息; (三)制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人事改革措施和人事政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四)需要市领导、人事厅领导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五)涉及国家财产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 (六)需向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人事厅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七、各科(室)、中心涉及业务工作等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事先应向分管局长报告。紧急情况或分管局长不在时,可直接向局长报告;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日常工作中的问题,要向科长请示。 所有请示报告事项要按规定程序逐级请示,不得多头请示。除特殊情况外,重大问题必须坚持先请示后办理。
请假报告制度
二十八、局长、副局长出差、休假,按市委组织部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局长、副局长临时因公因事外出应随时告知办公室;科长(主任)因公因事外出一天以内的,除向分管局长请示或请假外,也应通报办公室。 三十、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请假二天以内的,由分管局长批准;二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三天以内的,经本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局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局长批准。全局所有工作人员节假日到区外探亲或自费旅游的,也要告知局领导和办公室。 三十一、请假须按上述审批程序履行手续,请假条由办公室保管,作为对干部平时和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三十二、婚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各种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接待制度
三十三、公务接待的范围:自治区人事厅领导及工作人员;县区人事局领导及随行工作人员;外省区、外市县来我市参观、考察的人员及其他应接待的人员。 三十四、来宾接待工作应遵循热情、节俭的原则,做到礼貌、诚恳、得体,具体接待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