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为进一步规范石嘴山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的各项工作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事局的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事局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市委、政府和自治区人事厅的指示、决定,按照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忠实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 三、全体工作人员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人事工作的根本任务;要恪守人事工作者职业道德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勤奋工作,团结进取,讲究效率;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科(室)、中心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责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努力做好工作;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的落实,卓有成效地履行职责。 五、要积极开展争创文明科室和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全力为各类人才服务,为用人单位服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人事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领导班子及成员和职能科室的主要职责权限
六、市人事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对局长负责,并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做好工作。局长因事因公出差期间,由局长指定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 七、市人事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八、各科室根据本局“三定”规定,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各科室的科长(主任)负责本科室的工作,实行科长(主任)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对分管副局长和局长负责。 九、市人事局行政领导及各职能科室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履行职责和职能。一般情况下,应逐级下达任务或请示汇报工作。凡属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负责地处理,不推不拖。超过职权范围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擅做主张。请示问题时须讲明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方案。 十、日常工作中涉及两个以上科室职责范围的工作,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协调,协办科室应积极配合。协调不一致时,由分管副局长、局长逐级协调。各有关科室要顾全大局,互相支持,力戒扯皮推诿,贻误工作。 十一、在人员、岗位变动或职能、分工调整时,相关人员应按照程序履行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
会议制度
十二、市人事局实行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及县区人事局长例会制度。 十三、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并负责记录。根据会议需要,也可请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党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讨论决定本局干部的任免、调整事项;讨论重要的奖惩事项;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有关问题。 十四、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议题由局长确定。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以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及有关科室、中心的负责人列席。办公室主任或文书负责记录。局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涉及全面工作、全局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研究处理副局长分管范围内需统筹协调的事项;研究落实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重要指示、批示;需要研究处理的全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