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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遇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当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对群众的检举和申诉控告,组织、人事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认真查处。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不按编制、计划和招考岗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招聘程序聘用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报考人员报考或在面试、考核、拟定聘用人员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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