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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7-7 18:40:51  阅读次数:  

(宁党办[2006]35号)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提高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2005]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事业单位,是指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人事厅是全区政府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政策制定、综合管理、组织考试和招聘指导等工作。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是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区党群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自治区编办负责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实行统一组织、定期考试、分级调控、分类实施和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条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招聘的组织与程序
  第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六条 市、县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分别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核准后,由人事部门汇总提出招聘计划上报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先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出招聘计划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自治区人事厅汇总各地各部门提出招聘计划并经自治区编办对招聘单位空编情况进行审核后,有计划按比例确定新增人员招聘计划。
  第七条 招聘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名称及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总人数;
  (二)拟聘用岗位、人数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考对象、范围、方式。
  因招聘高层次人才、急缺人才而设置特殊条件及待遇的应在计划中单独说明。
  招聘计划由各级人事部门于每年的1月底和 7月底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汇总。自治区每年安排2次统一考试。
  第八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公示;
  (八)聘用。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招聘方式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和资格条件;
  (三)身体健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十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和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报名册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经批准后,自治区人事厅将通过《宁夏日报》、政府人事网站以及其它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聘单位和岗位名称;
  (二)招聘对象、人数和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五)考试科目、方法和时间;
  (六)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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