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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以连续在该单位聘用的时间计算。聘用单位中原固定制职工首次签订聘用合同前的连续工龄视作该受聘人员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第四十五条 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失业救济。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应按规定到当地失业保险机构领取失业救济金。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由原聘单位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职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24个月。如本人在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间被其他单位聘用,原单位从下月起停发其生活补助费。 第十章 人员聘用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区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不同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实施进行分类指导。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制工作的管理。聘用单位应当依据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考核工作。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事业单位的聘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人员聘用合同文本,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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