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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7-7 18:39:53  阅读次数: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的;
    (二)受聘人员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聘用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的;
    (四)依法服兵役的;
     (五)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期满,岗位需要,考核合格,经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聘,续聘须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续订聘用合同须在聘用期满前一个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原固定职工未聘用上岗的,实行待聘,待聘期不超过一年。待聘期间,聘用单位应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由本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70%的标准发给生活费。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聘用单位可予以辞退。其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按被解聘人员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解聘、辞聘前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由原单位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  人事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聘用单位应当保障受聘人员的工作条件和享受国家以及自治区规定的待遇和合同约定的待遇。受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向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当事人也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属的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十五条  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受聘人员和聘用单位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政府人事争议仲裁组织对各种违反法规、政策的行为有权予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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