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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办法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7-7 18:39:53  阅读次数:  

宁政办发[200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保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中办发「2000」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与职工(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用人制度。通过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人员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定聘用合同、聘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其余的事业单位以及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社会团体录用的专职工作人员(除按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外)都要逐步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权限、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机构、编制、人员计划和专业技术职务比例,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按照岗位的职责和聘用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者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相应的人员。今后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
  治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宁党办[2001」45号)规定办理。
    首次聘用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额。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任由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中层领导成员,由单位聘任;其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聘用,由单位自主决定。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成立与人员聘用工作相适应的聘用组织,聘用组织须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等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第八条  受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文化和专业知识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聘用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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