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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7-7 18:38:54  阅读次数:  


  四、试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
  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与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职责、贡献大小和工作纪律等紧密挂钩。结合行业、单位特点,实行多元分配形式。对特殊优秀人才实行分配倾斜。将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以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薪聘用个别优秀拔尖人才。
  实行聘任制度的事业单位,在试行人员工资待遇政策中,要严格按照转发《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宁人发〔2004〕133号)规定办理,既要积极试行,又要慎重稳妥。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五、强化聘后考核和聘用管理监督。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必须规范使用全区统一制作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宁人发[2003]20号)。不得以“聘用通知”等文件的形式代替聘用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应按照聘用程序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可到同级政府人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办理鉴证,作为审批所聘岗位工资的依据。严格聘后管理工作,对聘用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和平时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励和确定工资福利的依据。
    聘用合同解除后,应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职工辞聘或被解聘后,可按有关规定,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对自收自支和差额补贴事业单位应全员参加人事代理。
  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人事争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化人员聘用制度的推行。人事部门在受理、审办相关业务手续时,必须审示人事仲裁机构出具的聘用合同签证通知单,对不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人事部门不予审批公开聘用人员计划和补充人员方案,也不予办理、认可相关手续;不予审核审批下达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也不予验收职称;不予办理工资调整的相关手续,不予审核工资总额和人员岗位工资。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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