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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新闻来源:石嘴山市人事局  发布时间:2008-7-7 18:33:06  阅读次数: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聘用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应保证现有人员严格按照现聘任职务(技术等级)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对现有人员职务(技术等级)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逐年逐步到位。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二条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聘)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聘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聘用人员调整岗位、晋升岗位职务等级和进行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和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制定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做好政策衔接,规范岗位设置,并调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后,出现空缺岗位,应首先消化单位内部的超编人员。无超编情况的,须通过内部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的方式聘用工作人员。对因超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事业单位,不予批准组织实施新录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四十六条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管理人员(职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管理人员(职员)原则上可高聘一个等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可在同级岗位上高聘一个等级。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岗位设置工作有序进行。
  第四十八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四十九条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开展公开招聘、聘用工作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五十条建立岗位设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建立岗位设置管理系统调查制度。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区直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将本市、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作为给各市、各部门调整下达有关岗位结构比例(职数)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各市党委组织部、人事局、区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实施办法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市、本部门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建立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涉及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经费问题,按照现行经费渠道执行。
  第五十四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
  国人部发[200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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