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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管理岗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规定取得相应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在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者;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者;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第一完成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自治区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者;自治区“313”人才计划第一层次入选者;其他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管理和控制。 (二)实行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三)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二十九条工勤技能岗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资格考核。 (三)技术工学徒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普通工熟练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普通工岗位。 第三十条跨岗位类别转岗的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需符合新聘岗位的条件。 第六章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权限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和事业发展需要,制定具体岗位设置方案,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要充分体现每个工作岗位承担的具体职责任务以及所需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单位人员结构优化,推动单位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应涉及下列内容: 1、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名称、拨款形式、隶属关系、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人员结构以及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主要工作项目等; 2、单位设置岗位的原则和依据,包括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以及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等; 3、单位设置岗位的数量结构,包括设置的岗位总量,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数量及结构比例,各类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等; 4、岗位设置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包括单位落实岗位设置方案的办法,对超编、超结构比例人员设置过渡性岗位问题的说明,对超编、超结构比例人员逐步消化到位的措施,对逐步完善岗位设置制度的工作安排等。 (二)报主管部门审核,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审核、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及岗位设置审核表时,单位需同时提供下列相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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