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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的岗位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岗位总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规模和事业发展确定。对超编人员,经批准可采取设置过渡性岗位的办法,逐步消化。事业单位岗位总量调整后,对其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章岗位等级设置 第十六条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七条区属管理岗位设置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 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级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第二十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人才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四章岗位结构比例和等级确定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实行最高等级控制和结构比例控制。 第二十二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二十三条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包括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之间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区级为2.5:3.5:4,市级为1.5:3.5:5,县级为0.5:3.5:6。各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可依据各层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由人事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筹确定。 (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二十四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一)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区总体控制目标为5%。各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之间的具体结构比例,依据全区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结合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核定下达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结构比例确定。 (二)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在技术含量高、操作技能强的领域设置,应严格控制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 第二十五条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第五章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要求的基本条件包括: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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