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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1、《信访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5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案件办理督查规定》(自治区政府令第5号)。
二、办理原则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办理程序
(一)群众来信
1、拆封登记。填写《处理群众来信登记表》,提出拟办意见,转有关科室处理。
2、承办。督促有关科室及时按有关政策规定答复来信,并向有关领导和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对难道较大、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结的案件,要及时向来信人和有关领导说明情况。
3、复信。来信处理结束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书面或口头答复来信人。
4、归档。各科室要将来信、转办材料、调查情况等材料装订成册,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二)群众来访
1、接访。招呼来访群众就座等候,填写《群众来访登记表》。
2、接谈。对来访者所提出的问题,有关人员要耐心听取,认真记录。
3、处理。对来访者符合政策的具体要求,要积极负责地协助解决;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要求,要耐心解释,做好说服和思想疏导工作。
四、责任科室
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涉及有关科室的,按局领导批示,由科室办理。
五、接待时间、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地点:政府办公楼三楼 电话:2012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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